建筑行业常见的涉税风险以及怎样解决建筑劳务成本

2020年10月10日 11:21发布 山西 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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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建筑行业,涉及到的业务范围广泛,政策变动迅速,同样涉税风险容易被忽略,给企业和个人埋下严重的税务隐患,还有就是建筑劳务的成本问题,同样是建筑行业头疼的问题,具体有哪些风险?怎样合法的解决劳务成本?今天就给大家简单的说一下。
一、收入确认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风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收款时变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先开具票据的,为开具票据的当天;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的,应按照书面合同确认的付款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其实只要符合上述(财税〔2017〕58号)或其他政策所规定的情形,企业都应该确认收入,并在确认收入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申报的时候,这不是还有“未开票收入”可以填的,后期如果补开票据,可以负数冲减已申报的收入。
二、建筑业虚开增值税票的风险
与劳务派遣公司在没有提供真实劳务服务情况下虚开劳务票
根据《fa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fa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建筑企业按开票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在没有提供真实劳务服务情况下虚开劳务票据,以抵扣进项/差额的行为,造成实际提供劳务的劳务用工人员少缴税款
建筑公司必须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明确注明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民工工资,建筑公司要以挂靠劳务公司名义和每位民工签劳务合同。
怎么合法解决劳务成本问题?
劳务成本一直都是建筑劳务关心的问题,缺少成本进项,企业所得税压力就会增大,可以考虑总部经济招商中的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利用个人独资企业的特性和核定征收的政策到达解决成本进项的目的。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分红税,而核定征收直接按照开票的10%进行核定,所以对进项要求不是很重要。
建筑劳务公司可以在有核定征收政策的税收园区成立劳务分包中心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用个人独资企业承接业务,增值税3%,附加税0.18%,个人经营所得税0.5%-2.19%,综合税率5%。用劳务中心去承接业务,减少税金压力的同时,给劳务公司提供成本。
或者是通过税务局委托代征的模式,在低税率的税务进行自然人委托代征,今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1%,个税核定0.5%,附加税0.06%,综合税率1.56%。可以通过自然人委托代征的方式解决劳务成本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及委托代征都能有效的解决劳务成本问题,特别是2020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下,年底缺少成本的朋友,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来减少税收压力。
第四季度开始,年底开票的高峰期,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低税率缴纳税金的同时获取以此增票的机会,有真实业务但是缺少成本的朋友可以找我,以税收园区政策合理合法解决问题。公众号《核定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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