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减少税收几个直白案例

2020年10月12日 16:00发布 山西 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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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接近年底了,很多朋友都在想办法解决成本票问题,减少自身企业税收压力,想要合理合法的节省税金,还是得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来。
在合适、稳定的总部经济招商税收园区成立相应的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分红税,且享受园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带征),不要提供费用票缴纳完个人经营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全部归个人所有。
具体案例说明:
一、价格转移
假设河南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称A公司),年收入为2000万元,费用支出在1000万,利润为1000万元,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称B企业),将A公司的利润中的500万元转入B企业,具体节税效果比较如下:
A公司利润500万部分纳税
增值税:公司利润不涉及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
分红税:(500-125)*20%=75万
合计:200万
成立B个人独资企业
增值税:500/1.03*3%=14.56万
附加税:14.56*6%=0.87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1.03*10%*30%-4.05=10.51万
合计:25.94万
不管B企业为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A公司都可以用来抵扣,等于是A公司应该承担的增值税部分的转移到了B企业,所以B企业实际担负的税额只有个税的10.51万,那么算下来的税负10.51/500万=2.1%,B企业相对于A公司节约税款为:200-25.94=174.06万.
二、业务转移
假设上海设计有限公司为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下称C公司),可计算的各项运行成本和费用在200万,利润300万。现在成立上海某某设计工作室(下称D企业),并把相同的业务通过D企业来操作,下面来比较两种方式的节税效果

C公司纳税
增值税:500/1.03*3%=14.56万
附加税:14.56*12%=1.75万
企业所得税:(500-200)*25%=75万
分红税:(300-14.56-1.75-75)*20%=41.74万
合计:133.05万
设计工作室承接500万业务D纳税:
增值税:500/1.03*3%=14.56万
附加税:14.56*6%=0.87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1.03*10%*30%-4.05=10.51万
个人独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及股东分红
合计:10.51+0.87+14.56=25.94万
完税后有完税凭证,可直接转入法人私人账户自由支配。(可开3个点专票抵扣)
节约税款:133.05-25.94=107.11万
三、个人工资薪金个税问题
小洛(下称E个人)为某地产公司的销售团队负责人,基本工资为年薪10万,销售业绩提成在50万元/年。现在上海成立某某商务咨询中心(下称F企业),将上述E个人的提成收入50万直接转入F企业,通过两种方式我们来比较节税效果
小洛个人
个税:【(60/12-0.35)*30%-0.2755】*12=13.44万
成立的商务中心纳税
增值税:60/1.03*3%=1.75万
附加税:1.75*6%=0.11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60/1.03*10%*10%-0.15=0.43万
合计:1.75+0.11+0.43=2.29万
解决税款:13.44-2.29=11.15万
不管是高管分红、还是企业缺少成本导致利润虚高,都可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园区核定征收来解决以税收政策的方式减少税收压力,合理合法合规。《核定征收政策》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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