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以备用金的形式走利润吗?何不通过个人独资合理解决呢?

2020年11月16日 16:23发布 北京 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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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毫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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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合法的将公司的利润以最划算,最低税率的形式提到投资人个人账户是很多企业头疼的问题,因为利润分配到投资人的私人账户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且税率是20%,在此之前还需要缴纳企业税。
大量的公司特别是不少中小私营企业主,在公司经营盈利之后,直接通过备用金的形式不断的进行公转私到个人账户中,这种方式是不对的,因为公司不可能转那么多资金全是备用金,且备用金的用途还需要相应的票据来佐证,在目前银、税信息共享的监管下,这种方式有着严重的税务风险。建议老板们采用合理的方式解决,也别为难了财务会计人员!
目前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非常大: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时,减按25%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因此实际税率为5%;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计征企业所得税,那么实际税率则为10%。
在企业所得税完税以后,股东分红个税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第三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如某企业年利润在200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00-100)*5%+(200-100)*10%=15万,然后利润全额进行分红,那么分红个税:(200-15)*20%=37万。
当然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就不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了,则全额按照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如400万的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是400*25%=100万。
那么如何合理的降低所得税的综合税率呢?
从前文简单叙述可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基本上都是由企业投资人来承担的,特别是一些企业因为成本费用的缺失造成的企业利润虚高。
首要的肯定是要严格把控企业成本费用,其次是转变企业的经营模式,合理的进行业务分包转包,通过转变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关系,构架一个桥梁。如将公司服务部分的业务直接分包到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中。
目前在总部经济园区,可申请服务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优惠政策,如山东,河南,上海,重庆等地的经济园区。首先明白个人独资企业也是企业形式的一种,为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限定500万以内,企业组织形式以服务中心,工作室等为主。且个人独资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分红税的,需要缴纳的就是投资人的个人经营所得税,在完税以后就可以直接进行利润分配公转私了。
目前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为10%,然后对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经营所得税的税率就在0.5%-2.19%之间。增值税为3%,附加税为增值税的6%,那么实际个人独资企业的综合税率在5%左右即可完税。
总结来看,转变企业经营模式,分流业务,是筹划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合理合规的,在公转私走账也是合规的,因为是业务利润且是已经完税了的,核定征收是地方政府的税收红利。非常的实用且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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